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的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就我市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并办法
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资金统筹使用。已经建成的廉租住房和已经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运营和管理。
政府通过设定申请条件、补贴标准、保障面积、配租面积、租金标准等手段来调整住房保障政策,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实行动态管理,保持相对稳定,适时调整。
二、配租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是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设定收入、财产、户籍身份等标准区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三、配租方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保障方式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廉租租金。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只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公租租金。
四、配租标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1、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人;
2、单身家庭按24平方米标准予以保障;
3、2 口人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面积标准保障。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原有私有住房面积应计算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内。家庭应保障面积超过房屋面积部分,不再另行享受保障政策。
一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2人(含)以下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居室住房。3人(含)以上的家庭,可配租二居室住房;二居室剩余房源优先解决2人且属代际关系的住房困难家庭;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解决其他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按照家庭申请意愿与家庭人口相结合的原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家庭意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在房源紧张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家庭人口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五、优抚政策落实
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应优先安排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和复转军人、残疾军人、孤残人员等优抚对象家庭。
六、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分为市场租金标准和廉租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水平,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75%以内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租金标准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10%以内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和廉租租金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人按照家庭条件不同按规定缴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承租房屋建筑面积收取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租金标准收取,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社会机构和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单位内部职工住房困难的,租金标准由单位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自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持有经营单位(含政府产权单位)与企业或单位约定租金标准用于解决企业或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租金标准由双方按照不高于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政府不再发放租金补贴。
七、货币补贴标准
货币补贴标准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经济承受能力以及财政能力等因素提出并适时调整,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实施。
八、租金的收取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实施“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收取,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运营。
租金收取应当充分利用社会金融机构力量,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开发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效率,降低人工收取成本,方便承租人。
九、调换、退出管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家庭意愿退出原住房,申请享受租金补贴,也可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市场价标准缴纳租金。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家庭意愿退出原住房,申请享受租金补贴,也可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价标准缴纳租金。
根据家庭条件变化,建立住房调换机制,建立住房调换信息平台,残疾、优抚家庭优先,以住户意愿为主,利用租金政策适当引导住户承租意向,合理配租保障住房资源。
十、资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购、运营、租金补贴发放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统贷统还资金等。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专项统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物业服务费用、房屋租赁价格调查、年度审核复核和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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