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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19-01-28 15:49 查阅次数:753 来源:住建局 作者:住房保障中心

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8〕48号)

一、制定背景

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深入,相关制度体系的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整体思路需要由实物配租为重点向货币化补贴为重点转变。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近年来市本级年度新增保障家庭规模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同时,申报家庭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市本级年度新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已经超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规模。目前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只有实物配租一种保障方式,由于保障方式单一,无法充分满足部分群众需求。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探索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满足不同阶层的住房困难群众对于住房保障的多样化需求。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货币补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第二、三门峡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已经接近尾声, 2019年将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届时市本级将拥有9346套保障性住房,纳入实物配租住房保障家庭占市区总户籍人口的10.8%。由于规模效应,通过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利用退出和申请的平衡机制已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未来一段时期内本市城市建成区(不含陕州区)发展对于住房保障的实物配租需求。但是,对于货币补贴需求的家庭却无法满足。所以,需要扩大货币补贴保障家庭范围,满足部分家庭的保障需求。

第三、大量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也给市级财政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结合国务院启动房屋租赁市场,降低商品房存量的相关精神,要充分利用民间存量住房化解保障性住房实物需求矛盾。目前已经建成的保障性住房今后主要配租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需求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引导向市场租赁住房转移,充分利用社会化住房租赁市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同时,实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货币补贴也契合了国家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现“租售同权”的房地产发展思路。

第四,随着国家住房问题的进一步解决,目前统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地段、户型、面积、设施等方面无法充分满足部分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日益增长的差异化住房需求,需要通过社会化住房租赁市场满足住房的差异化需求。

第五,随着社会群体多样化,行政管理精细化的不断发展,单一的、粗放的补贴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群体多样化需求。需要建立一套与社会群体需求相适应的分层分级的补贴体系,更好地平衡申报家庭之间的差异。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规定:“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要求各地建立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机制。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各地可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2014)92号】,通过深入学习对国家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有了深入的了解,领会了精神。

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为深化住房保障体制改革,探索多种渠道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省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推进工作十分重视,根据省政府要求,出台“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已经列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要接受省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三、制定过程

根据国务院、住建部、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参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相关规定。多次召集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人员召开专题讨论会,起草形成《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10《方案》起草过程中按要求发函分别征求市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湖滨区、陕州区、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意见建议,共收到湖滨区政府、民政局意见建议3条,经进一步深入研究,全部予以采纳,并对《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

2018年11月12日三门峡市住建局法制科对《实施方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违法公平竞争情况。

2018年11月15日市信访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审查通过。

2018年12月5日市法制办出具法制审查意见,未见与我国现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况。

2018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工作目标、实施细则、认定程序、动态管理机制、有关要求。

(一)工作目标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家庭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化补贴并举,并逐步过渡到以货币化补贴为主的保障模式。

随着本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外来务工群体的不断增长,势必会形成保障性住房需求与建设之间的矛盾。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探索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满足不同阶层的住房困难群众对于住房保障的多样化需求。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货币补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同时,通过建立分层分级的补贴体系,也能够更好地平衡申报家庭之间的差异。

(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来源

住建部、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从2014年起,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及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由财政部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安排的中央用于新建廉租住房补助投资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

在《方案》中参照《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三政〔2009〕41号】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住房保障货币化补贴资金的来源。

1.上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贴资金。

2.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3.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4.土地出让收入依规定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5.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6.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

1、本市市区范围内(湖滨区、开发区)以下家庭

(1)已取得廉租住房且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2)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3)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选择实物配租但尚未取得配租房屋的家庭。

2、关于陕州区是否在市级补贴范围内的问题。

由于目前陕州区与市级财政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所以暂不把陕州区住房补贴纳入市本级保障范围内,由陕州区根据文件精神自行制定本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

3、关于补贴对象的限制问题

合理配租住房保障资源。为了将有限的住房保障资金用于最需要住房保障的家庭,切实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对于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进行了限制,即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的5倍以下的家庭可以享受住房补贴。人均月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家庭应该鼓励其通过市场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在取得配租房屋前,需要通过房屋租赁市场解决房屋需求。由于这部分家庭的收入较高,不宜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1、补贴面积。目前三门峡市区执行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6平方米/人,公共租赁住房也同时执行这个标准。今后会随着本市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变化,参照本市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整。

2、补贴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设定为普通住宅租赁平均市场价租金的25%,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每年公布的价格为依据。目前三门峡市区执行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

3、补贴系数。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持有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3;

目前市本级在保家庭中大约有1367户左右符合条件的家庭,占总保障家庭的六分之一左右,主要分布在已入住家庭中,在新申报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比例较低,对财政支付影响压力不大。对于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主要是以实物配租为主,鼓励选择实物配租保障。少部分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可以选择住房货币补贴满足自身的差异化需求。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持有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2

此部分与原来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货币补贴标准基本维持不变。

(3)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人均月收入为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5倍(含)以下的公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1;

(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额度计算

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系数×保障人口。

例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口3人,补贴系数为1,假设本市城市普通住宅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为10元/月.平方米

货币化补贴额度(月)=16(补贴面积×2.5(补贴标准10×25%)×1(补贴系数×3(保障人口)=120元

(六)关于不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几种情形

(1)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超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5倍以上的家庭。收入完全可以支撑市场价租赁住房,已经不属于住房保障的范畴。

(2)无法准确核查收入的几类类家庭。比如:车辆属于价值量较大的消费品,日常使用费用较大,完全超出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遍认同。家庭成员具有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往往实际经营着各类公司或者挂名。挂名属于严重失信、欺骗行为(目前多发的非法集资有很多属于挂名公司,造成后果无能力或者干脆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危害较大,不能纵容这类行为。

(3)名下拥有非普通住宅包括:商铺、企业厂房、写字间等等,这些房产往往价值量较大,在居住问题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却投资购买高价值量的非普通住宅,已经不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原则。

(4)城市外来务工家庭对三门峡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理应给予他们应有的市民待遇。只有通过是否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来有效甄别外来务工家庭,这样的外来务工人员意味着熟练的技能,规范的企业,长久的工作意愿,稳定的工作状态,这类家庭正是我们本地需要的劳动力资源。

(5)个别申请家庭为了领取补贴或者取得配租房屋,提供相关资料涉嫌虚假、隐瞒、伪造等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取消补贴资格。

(6)其他不符合发放货币补贴条件的。

(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程序

结合市政府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及“三级十同”的要求,住房货币补贴统一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次月起计算。市住房保障部门每季度汇总、编制市区货币化补贴报表,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拨付至湖滨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本辖区符合货币化补贴保障家庭基本情况表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区财政部门办理“住房保障补贴发放银行卡”,委托银行支付。

(八)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方式

每季度发放1次。由于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比较多,受理审核人员较少,同时财政拨有严格的程序,无法满足按月发放,目前的情况下只能满足按季度发放。

(九)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核准程序

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管委会)民政、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行动态审核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的日常动态审核工作十分重要,有助于及时清退不合格申请家庭,及时保障需要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所以,在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根据家庭条件的变化可以申请保障类型(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变更。

建立资格年审、不定期抽查制度,主动对保障家庭进行年度审核,主动发现违规家庭,同时通过年度复核为家庭发生变化的家庭进行变更。

五、方案亮点

《方案》紧紧围绕建立起住房保障货币补贴体系的目标,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于补贴的标准、范围进行了适当划分,并充分考虑到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差异性,兼顾社会公平。建立符合本市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涵盖各类型保障家庭的住房货币补贴保障体系,能够更好地兼顾本市城市各阶层住房困难家庭利益,有效化解住房困难矛盾。

六、《方案》对提高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外来务工人群的不断增长,城市吸纳新增人口的增加,城市需要建设更多的保障性住房以满足群众的住房需求。《方案》的出台为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探索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满足不同阶层的住房困难群众对于住房保障的多样化需求。同时,通过建立分层分级的补贴体系,也能够更好地平衡申报家庭之间的差异。对更好地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