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建设,我局结合三门峡实际,起草了《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房建设。2021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7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2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同时要求城市政府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市委、市政府也多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主要内容
《建设管理办法》是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总则、建设管理、支持政策、监督管理、附则等五个部分。
1.总则。明确了保障性住房定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种类、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议事机构及职责分工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中心城区项目审核认定、发放项目认定证书。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源筹集、申请受理、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公示、项目推进和监管执法等工作。
2.建设管理。明确了五个方面:
(1)项目计划储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摸查收集,经确认后纳入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根据需要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2)项目条件。明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同时满足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面积标准。面积以小户型为主,新建和改建的项目,建筑面积7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已开工建设或通过既有住房改造的,可依据实际建筑面积适当放宽标准。二是租金标准。租金价格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价格由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确定,租金每年涨幅不超过5%。三是保障对象标准。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四是建设规模。采取集中式租赁方式,且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10套(间)。五是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执行。六是运营期限。原则上应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通过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认定等方式筹集的房源,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
(3)项目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公示、审核认定等四个。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提交的资料包括基础资料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联合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
审查意见公示。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区政府(管委会)在政府网站和项目现场对审查意见进行公示。
审核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将项目情况和审查情况函告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发放《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
(5)保障性租赁住房竣工后应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3.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在土地支持政策方面,明确了4种支持政策:一是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是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工业、仓储用途除外)建设,允许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但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三是支持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将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四是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允许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2)在资金支持政策方面。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等中央、省、市资金支持。
(3)在税费政策方面。落实上级文件明确的3项支持政策,大幅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住房,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暖价格执行民用标准;三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在金融支持政策方面。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政策,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经营期间中长期融资难题。
4.监督管理。
(1)加强项目信息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及时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2)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3)各区政府(管委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计划进度、建设标准、出租对象、租金水平等。
(4)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整体转让后应变更认定书。
(5)明确注销项目认定书的3种情况。一是实施过程中出现与申报承诺不一致的;二是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原因不能继续运营的;三是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出现以上3中情况可以注销项目认定书。注销认定书的项目,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存在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追回违规获取的相关财税优惠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6)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应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5、附则。各县(市)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