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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02 10:33 查阅次数:286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推进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我省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整体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是规范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办法的组织管理责任,应鼓励、督促、检查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施工单位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

第六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实施本办法进行全方位监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职责。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

员,并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有工程管理经验。

(三)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度、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相关质量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

领导小组负责质量管理标准化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

(五)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

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六)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办理时应提供参建各方真实有效的信息。

(七)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开工建设。施工许可证中内容有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八)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将设计意图、设计内容、施工要点等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并形成设计交底记录。

(九)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进行图纸会审,汇总问题清单。

(十)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答复解决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形成图纸会审记录,会审记录的各责任主体签章应齐全。

(十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组织审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并形成审查记录。

(十二)建设单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审核,以上检查均应形成审核记录。

(十三)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档案名册,实行考勤制度,留存考勤记录。

第八条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企业要成立质量管理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标准。

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标准化。

(二)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试验员、测量员等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需施工单位法人按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予以任命,不得随意更换。

(三)施工单位组建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项目组织机构框图应现场上墙公示。

(四)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施工时间的80%,并做好带班生产记录。

(六)组建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质量管理制度,并上墙明示:质量责任制度、质量检查制度、关键工序质量控制制度、质量奖罚制度、质量例会制度、成品保护制度、分包管理制度等。

(七)施工单位应依据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审图专用章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

(八)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组织,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重新通过报审后方可实施。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监理审批后实施。

(九)施工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三级技术交底。

一级交底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组织,在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进行; 二级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在分部分项作业前进行;三级交底由施工员在分项作业前进行,均应有交接底双方签字的交底记录。

设计变更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及时进行补充交底。

十项新技术、四新技术应用等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进行专项交底。

(十)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宣讲施工工艺好的做法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现场依据实物样板进行技术交底。

(十一)实施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挂牌。在工序施工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现场挂牌,简图、图片、文字相结合,注明作业条件及质量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程、操作工艺及要点、检查的手段方法及标准、成品保护要点、责任人和执行人。

(十二)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统一按“豫建质〔2017〕15号”执行,技术资料应与施工现场保持同步,并做到可追溯性、关联性,形成闭合管理。

(十三)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试块、试件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施工,并应建立材料构配件进场台账和试验检测台账。

(十四)对于工程造价超过5000万元的结构性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混凝土试块留置需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并留有影像资料。

(十五)见证取样数量和检测项目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见证取样人员要具备相应资格,检测报告中应有见证取样人员信息。检测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须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

(十六)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隐蔽验收不合格或验收记录签署不全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十七)施工过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应能全面反映单位工程中主要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与控制情况,记录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状况。影像资料应以单位工程作为归档单元,按分部、分项工程分类整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二)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按投标文件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结构应健全,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有关的监理岗位职责和制度:各监理岗位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监理旁站制度、见证取样制度、平行检验制度、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并应上墙明示。

(四)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监理机构,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应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及现场实体进行内部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并留有书面检查记录。

(五)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报告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如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监理单位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有省级以上监理资格。项目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齐全,除总监以外,土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人/5000万元,市政道路、桥梁、排水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各配备不少于2人/5000万元,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合同监理人数的60%。

(七)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期间实行驻地监理服务,施工现场应设立独立的办公场所。

(八)项目监理机构现场应配备有关标准、规范、图集和混凝土回弹仪、游标卡尺、坍落度筒、测距仪等检测设备。

(九)监理单位应对开工报告、复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资格、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分包单位资质和管理人员资格、检测机构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十)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例会制度,每周应不少于1次。应有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参加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质量管理人员,会议应有签到和书面记录。

(十一)监理工程师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开展监理工作。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做好平行检验记录。进场材料、成品、半成品按检验批次不少于10%进行平行检验。

(十二)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应及时组织验收,签字应齐全,严禁代签。

(十三)监理单位应建立材料进场验收台账,包括材料的规格、品种、生产厂家、进场数量、使用部位、取样记录及复试报告等;发现不合格材料的,应督促责任单位退场处理。

(十四)监理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监理资料收集,应及时分类整理,编目清晰,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等重要工程资料监理应留存;监理日记、旁站记录要与工程实际相符,内容齐全、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

(十五)日常监理中,监理单位应针对现场存在问题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监理通知单格式规范、编号连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将全部问题整改完毕,并复核问题整改情况,留有书面记录。

(十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其它一般性质量管理

(一)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形成文件。作为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基础,划分名目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二)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签字不得早签、迟签、代签,其中需项目经理、总监签字的,除本人签名外,还要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三)进入现场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必须佩带胸牌,标明单位、姓名、职务等个人信息,特殊工种持证或挂牌上岗。

(四)工程项目中标后、施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项目负责人签署授权书,并签署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现场显著部位必须悬挂《工程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公示牌不小于1.0m×1.2m。

(五)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项目部应进行检验和验收,规范规定需复试、试验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过程中留置的试块(件)的取样工作应在监理见证下进行。

(六)凡涉及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变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无设计变更文件的,不得施工。

(七)重要工序隐蔽前,结构性部位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相关专业负责人进行首件联合验收,形成首件联合验收记录,后方可进行批量施工。

(八)对于混凝土结构性工程,在达到600℃天养护期后,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技术负责人对主体结构部分逐一按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测,形成现场检测记录;并委托检测机构按照《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50204)中检测类别A中规定的抽检数量进行质量检测。

对特大桥和重要大桥完工后应进行荷载试验,并应保留运行期间监测系统所需要的测点和参数。

(九)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整理竣工技术资料,项目经理应组织自查,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复查,并形成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十)工程完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在应组织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专业负责人对工程进行预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报告。

(十一)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完成施工图和施工合同全部内容、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总结,勘察、设计单位已签署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竣工资料完整,有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施工单位已签署质量保修书,七方责任主体已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已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记录。

(十三)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管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竣工验收。根据需要,亦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验收组应分别对工程实体质量、观感质量和施工技术文件进行全面评价,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检测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中的道路平整度、沥青面层厚度、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质量检测,并形成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评价记录、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记录、工程观感质量评价记录、实测实量记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

(十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五)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标识牌设置

(一)施工现场须有“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入场须知牌、质量责任承诺书公示牌、工程立面(或效果)图、班前讲评台设置、技术交底挂牌等。

(二)设置位置:施工现场大门口显要位置。

(三)图牌规格:图牌为长方形,竖式组合,高宽比例按要求设置。

(四)图牌材料:不锈钢,本色。

(五)图牌组合形式:图牌采用单体组合,底色为白色,标题为红色(黑体字加粗),标题下方划一蓝色横线,内容为蓝色(黑体字加粗)。

 

第十二条 施工围挡设置

(一)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室,场地四周必须采用封闭围挡,围挡要坚固整洁美观,并沿场地四周连续设置。

(二)围挡根据施工材料可分为三种,分别为砖砌围挡、彩色喷塑板围挡、普通钢板围挡。

(三)一般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

(四)围挡的宣传策划:合理安排单位企业形象宣传使用。市区工程宣传广告还应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图片展板设置

场区集中设置图片展板(1.0m×1.2m),内容应包括现场施工工艺过程、施工注意事项,按合格与不合格对比图片展示,并分别标注质量控制关键点和不合格事项细节说明。图片展示具体内容包括:钢筋笼制作、钢筋连接、钢筋绑扎、钢筋加工、钢筋保护层控制、模板铺设、墩台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养护、防水施工、沟槽开挖、排水管连接、土方回填、检查井砌筑、收水井砌筑、路床成型、灰土层施工、水稳层施工、沥青施工、井周加固、检查井安装等。

第十四条 实物样板间或样板区设置

在施工场区适当位置设置实物样板间或样板区,放置各规格钢筋、焊接试件、机械连接试件、钢筋绑扎、钢筋加工、钢绞线、锚夹具、模板、水泥、砂、石料、防水板材、止水板材、混凝土试件等样品或人行道铺装、沥青施工、管道安装、钢筋笼、钢筋骨架等实物样板;对应部位布置标示牌,注明样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供货单位、使用部位、使用数量、操作人、取样人、见证人、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 材料堆放、加工按功能分区设置

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分类堆放区、下料区、加工制作区、半成品堆放区、成品待检区、检验合格区等功能区分别设置。各区域设置相应的标识牌,标识应包含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进货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等内容,尺寸为0.8m×0.6m。

第十六条 施工部位标识牌设置

现场施工部位分别设置施工工艺牌、质量控制牌、质量责任标识牌,尺寸为0.8m×0.6m,施工工艺牌注明工艺流程、操作方法,质量控制牌重点标注质量控制规定、验收标准及施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信息,质量责任标识牌于施工完一段或加工一批经施工、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后设置,注明工序名称、施工部位、操作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日期等信息。

第十七条 奖惩措施

省厅将不定期的对施工管理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规范,依照本办法认真开展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工程,将择优推荐我省“中州杯”奖、“市政金杯奖”等优质工程奖项的评选。现场未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市政项目不得进行优质工程的评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