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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0 09:07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为落实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和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建筑室内环境,满足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22年4月1日起,三门峡市城市规划区(包括湖滨区、陕州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各县(市)城区范围内:

一、新建居住建筑节能率应不低于75%,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率应不低于72%;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

三、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成套技术,并应具备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

四、新建建筑均应安装太阳能系统,根据实际需求和适用条件,为建筑物供电、供生活热水、供暖或(及)供冷。

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标准执行(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该规范不一致的,以该规范的规定为准。

参建项目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文件要求执行。我局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在建项目参建各方主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并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自《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实施之日起,《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三建〔2019〕396号)同时废止。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