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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26 09:41 来源:市场科 作者:

关于《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进向好部署要求,进一步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更好满足群众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省市工作要求,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11月26日到2024年12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上述时间范围内将所提意见实名反馈至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实名包括姓名、所属行业、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98-2982670

联系邮箱:smxzjjkfb@163.com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经济稳进向好部署要求,进一步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更好满足群众合理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支持住房消费

1.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调整为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和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规定的均按新规执行。

2.拓宽住房消费补贴方式。持续开展购房促销费、家装焕新等系列活动,鼓励县(市、区)联合商家自主制定补贴措施,搭建供需交易平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装饰装修公司等主动让利,引导企业给予团购优惠,对个人消费者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等所需物品和材料给予补贴,激发市场活力。

3.强化住房公积金支持。鼓励“一人购房全家帮”,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住房首付款。对多子女家庭实施差异化政策,依法生育、抚育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上浮10万元,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购买二套房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4万元。实行商转公“以贷冲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发放资金直接冲抵商业住房贷款余额,无需申请人自筹大额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5.充分发挥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统筹部门合力,加强上下联动,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重点梳理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资金需求,对照“5+5”条件和标准,加快问题项目整改修复,推动更多项目进入“白名单”,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大“白名单”项目贷款投放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

6.支持房企缓解部分短期债务压力。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202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可以允许超过原规定多展期1年,可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之前保持一致。

7.完善经营性物业贷款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有关要求,在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的基础上,依法合规加大经营性物业贷款投放力度。2026年12月31日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可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该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三、严格控制增量供应

8.加强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分域区单独核算去化周期,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将暂停新增住宅用地审批,按照“分区核算、总体平衡”的原则,统筹管控全市新增住宅用地出让。根据非住宅用地存量以及待售库存,严格审批新增商办、公寓等非住宅用地供应。

9.严格控制新增住房供应节奏。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形势,从严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原则上新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按照主体结构封顶进行审批。鼓励探索现房销售。

四、进一步优化存量

10.试行地下停车位(库)、储藏室办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库)、储藏室整体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待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分步申请办理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库)、储藏室首次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住宅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地下车位(库)、储藏室,按照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等约定方式缴纳契税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同等条件优先满足住宅小区业主需要。业主申请对房屋配套的地下车位(库)、储藏室登记但不单独发证的不收登记费;登记单独发证的按照住房类标准收取登记费。文件印发之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开发项目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库)、储藏室等地下空间可按照现售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否计入容积率不作为不动产登记条件。

11.探索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区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项目工程进度对应监管比例以下的资金进行重点监管、保底运行、禁止使用,项目工程进度对应监管比例以上的资金进行一般监管,可由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对信用良好的开发企业,项目达到五方验收后,对应监管比例以上的资金,可用于本项目资金支配,不再要求提供使用凭证,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对融资落地的“白名单”项目,预售资金达到监管比例以上的部分扩大使用范围,可以用作销售返投,适度偿还前期项目债务,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最大限度支持、服务好企业发展,推动项目顺利建设,尽早实现交付使用。

12.货币化安置征迁居民。在推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到对被征迁居民进行安置的,按照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项目不再建设,优先采用房票安置或以购代建方式安置。

13.支持“商改公益”。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一般区域内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调整为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14.破解商品房项目办证难题。统筹新建商品房办证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化解工作,坚持“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允许问题楼盘、保交楼、保交房相关政策的互通互用,凡各级部门出台的问题楼盘、保交楼、保交房项目化解购房群众“登记难”政策,三类项目均可选择最优化、最便捷路径执行。

15.盘活房地产项目现有资产。遵照实事求是原则,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抵房”不再缴存预售资金,直接进行网签备案。

五、提高供应质量

16.保障子女统筹入学。凡购买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其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凭购房合同、网签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新购住房所在地招生片区就近入学,插班学生在片区学校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优先保障。

17.提高商品住宅得房率。优化调整房地产项目计容面积、公摊等建筑设计规则,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优化规划指标、公建配套等内容,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8.不断提升住房品质。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形势,健全住房、土地、金融、财税等基础性制度,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鼓励探索现房销售。以科技创新赋能住房建设,着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居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