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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23 08:17 来源:建管科 作者:

案例一:违规串标案例

焦作市A公司与B公司在某工程一标、二标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存在资料混装的情况,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该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执法机关对A公司、B公司在该工程一标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分别处131698.08元(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A公司、B公司在该工程二标投标中串通投标的行为分别处132718.31元(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案例二:串通投标案例

许昌市某工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发现A公司和B公司投标文件CPU序号、硬件序列号、网卡MAC地址均一致。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对A公司处16962.52元(中标金额的5‰)的罚款,对A公司主管人员曹某某处848.12元(单位罚款数额的5%)、直接责任人王某某处848.12元(单位罚款数额的5%)的罚款;对B公司处20015.78(中标金额的5.9‰)元罚款,对B公司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王某某处1180.93(单位罚款5.9%)元罚款。


案例三: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案例

新乡市行政监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新乡某幕墙工程评标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招标文件要求工期90日历天,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标“6、工期保证措施”中“工期承诺”显示“本工程总工期为300日历天”,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技术标应判定为不合格,其实际排名应为第六名,不应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对评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李某、郭某、王某、王某、毕某五名评标专家暂停参与工程类评标1年的处理决定,暂停期限为:2025年1月16日-2026年1月15日。

案例四:评标专家违规评审案例

信阳市某“一户一表”工程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应当否决的投标单位没有提出否决意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的规定。

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之规定,对参与评标的四位评标专家作出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三个月的处理决定,对业主评委作出暂停评标资格三个月的处理决定。


案例五:评审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案例

2022年7月,鄢陵县某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李某某、柳某、卢某某、柳某4人在评标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业主代表暗示评标,并在评标结束后分别接受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给予现金,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李某某、柳某某、卢某某、柳某4人暂停24个月评标资格处理。

案例六:骗取中标案例

安阳市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于2021年5月26日开标,在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人石家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隐瞒“被取消投标资格”的事实。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被某省发改委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石家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企业石家庄某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45044.11元。


案例七: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案例

2024年6月,某公司参与济源某产业园项目投标时,承诺参与投标的项目经理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担任项目经理,开标后,该公司获得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该项目经理仍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的质疑书。经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以上质疑属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1236.22元(中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对该公司主管人员朱某和直接责任人秦某分别处以5061.81元(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案例八: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标案例

三门峡市卢氏县某污水管道工程一标段在招投标过程中,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出借资质给董某参与投标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参与投标”的规定。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此次招标作废标处理,依法重新招标。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11178.25元(项目中标合同价2.3%)的罚款;对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董某处50499.14元(项目中标合同价5.5‰)的罚款。

案例九: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案例

平顶山市某县某中学东院区建设项目,施工总造价为6755078元,该项目于2020年7月开始施工,施工前未依法进行招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建设单位处人民币肆万零伍佰叁拾壹(40531)元的罚款(项目合同的6‰)。

案例十:以虚假方式骗取中标案例

省住建厅在专项整治抽查中发现,浚县祥某改造提升项目(监理)招标过程中,该项目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件线索立案调查。经查证,该项目中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属于以虚假方式骗取中标,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的规定,决定中标无效,并对中标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案例

新乡市某中学新建项目第一标段的招标文件综合标评分标准中,将特定行政区域荣誉、行业业绩及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第二标段招标文件中提高资质要求,涉嫌存在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行政监管单位依法对该案件进行查处。

案例十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案例

平顶山市叶县某EPC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投标人在开标前向招标人缴纳4800万元诚意金即可得10分(总分值100分),某路桥公司缴纳4800万元后中标,招标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叶县监察委员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案例

光山县某项目,其招标文件将投标企业近四年获奖、工程获奖和“结构鸡公山杯”奖等设置为评标加分项,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行政监管单位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十四: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案例

2024年9月,信阳某项目施工标段招投标活动中,多家投标单位投标总报价不一致而税金一致,涉嫌存在串标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现否决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吴某、张某、张某、王某、秦某分别暂出停评标专家资格六个月,对业主评委王某某、马某某暂停评标资格六个月的处理,涉嫌串标的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案例十五: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案例

浚县某道路绿化工程于2024年10月28日开标,2024年11月21日发中标通知书。执法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现场勘查时,发现项目无施工迹象,所涉及绿化不是新栽种苗木,初步认定属于未招先建。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问题立案调查。经查证,该项目存在确定工程施工方时未依法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388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