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重大决策 > 文章详情

关于开展2018年度保障性住房申报及年度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 18:31 来源:住建局 作者:保障科

 

湖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外来务工、城市新就业职工等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及《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三政(200941号】、《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三政(201227号】的规定,现将2018年度保障性住房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一)廉租住房申报家庭(20171231日前申报并审批通过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家庭(20171231日前申报并审批通过的);

(三)已入住保障性住房小区所有保障家庭(不含上村、砖瓦厂、师家渠棚户区改造、涧南化工厂棚户区改造等临时过渡安置户)

二、复核受理时间

复核实行年度集中申请,集中审批,本年度复核受理时间为2018年710日至2018930日止。超过截止时间点三门峡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关闭复核受理功能,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三、复核受理地点

(一)廉租住房申报家庭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受理;

(二)2017630日以前公租住房申报家庭复核由迎宾花园小区住房保障便民服务大厅受理;2017630日以后至20171231日前公租住房申报家庭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受理;

(三)所有已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房屋所在小区指定地点受理:

德馨苑承租家庭在德馨苑小区物业楼三楼便民服务中心;

迎宾花园、惠利花园、天香苑、阳光名居小区承租家庭在迎宾花园小区住房保障便民服务大厅受理。

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须取得三门峡市市区城镇户籍(不含城中村户籍)满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取得三门峡市市区城镇户籍(不含城中村户籍)满1年以上。

(二)家庭的组成条件

1、复核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3、家庭未成年人(至复核申报时点未满18周岁)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复核,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要提供相关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4、单身申请人须年满40周岁;

5、离异申报,离异应当满1年以上;

(三)家庭收入条件:

三门峡市廉租住房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1230元。

(四)家庭财产及其他限定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商业用房、工农业等用房、征收安置回迁房、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宅基房(地)等;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

3、家庭成员5年内未转让过私有房产;

4、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汽车;

5、家庭成员未持有注册企业股份;

6、家庭成员未担任注册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7、家庭成员未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

8、家庭成员名下没有其他价值量较大的生产机械或者高档生活消费品等;

9、符合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1、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具有三门峡市城镇户籍,申请人须取得三门峡市市区城镇户籍满3年以上,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有家庭成员具有非三门峡市区城镇户籍;在三门峡市退休后,将户籍迁出三门峡市区的,不再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户籍在外地,在三门峡市退休的人员不予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3、城市新就业大学生本人具有三门峡市区户籍。

(二)家庭的组成条件

1、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3、家庭未成年人(至复核申报时点未满18周岁)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复核,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要提供相关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4、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单身申请须年满28周岁;

(三)家庭财产及其他限定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商业用房、工农业等用房、征收安置回迁房、宅基房(地)等;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人在三门峡市参加社保连续1年以上(至复核申请时点)或累计3年以上;

3、城市新就业职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工作不满5;

4、符合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复核家庭提供资料

(一)《三门峡市保障性住房申报表》或者《三门峡市保障性住房已入住家庭年度复核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资料;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登记资料;

(四)其他家庭相关证件资料:比如《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转业证》、《烈属证》、重大疾病证明、《毕业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七、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到指定受理地点领取表格,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状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受理后20日内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入户抽查,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复核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资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复核人的家庭收入、婚姻、住房、车辆等情况是否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复核资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三)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复核资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对复核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工作,并通过报纸或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八、申报及复核工作的说明

(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补贴发放从审批通过当季度开始计算。

(二)开始受理保障性住房申报家庭状况变更申请。申报家庭可以对保障类型、保障方式、申报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等等情况进行变更申请;

(三)已入住保障性住房家庭的年度复核结果为次年核定保障资格,确定房租档次的依据;

(四)复核表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受理人员核验原件并签字确认;

(五)复核表中所有内容申请人需仔细阅读,认真填写,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一经核查发现隐瞒、虚报相关信息,伪造,变造相关资料,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六)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