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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入住保障性住房家庭审核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汇总)

发布时间:2020-04-01 09:21 来源:住建局 作者:保障中心

 政策文件:关于已入住保障性住房家庭审核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关于已入住廉租住房家庭审核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按时参加年度复核

(一)未参加年度复核家庭的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参加当年度复核的家庭视为复核不合格家庭,限期清退;

如果该家庭经调查确属住房困难家庭且家庭成员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半年公共租赁住房,半年廉租住房收取租金;

如果该家庭经调查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转为公租房保障家庭,按照公租房标准收取租金。

2、往年度未参加复核,且未缴纳租金的处理

1当年度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往年度按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2当年度经复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住房条件的,往年度按廉租住房收取租金;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5)1号】第四条

(二)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参加当年度复核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视为复核不合格家庭,限期清退;

如果该家庭经调查确属住房困难家庭且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经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续租,按半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半年市场价收取租金;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8)1号】第二条

(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参加当年度复核的廉租住房家庭,在处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新标准(保障内1元/平方米,保障外6元/平方米)执行。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20)2号】第一条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虚报瞒报本人婚姻状况的,该家庭应予以清退。申请人家庭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经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变更程序对相关家庭成员办理增加或退出住房保障手续,该家庭经重新审核符合相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年度一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7)3号】第一条

(二)申请人没有及时申报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造成虚报瞒报家庭成员的,该家庭应予以清退。申请人家庭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经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变更程序对相关家庭成员办理增加或退出住房保障手续,该家庭经重新审核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相关保障标准收取租金。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7)3号】第三条

(三)申请家庭在年度复核及申报过程中虚报瞒报家庭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不符合所申报的保障条件的,应予清退;

如果该家庭经调查确属住房困难家庭且,经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续租,但按如下原则处理:

1、符合原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公共租赁住房收取租金;

2、符合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8)1号】第一条

(三)申请家庭在申报年度复核过程中虚报瞒报家庭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按规定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追缴非法享受的住房保障优惠,予以清退住房。

1、非法享受的住房保障优惠指消除相关虚假情况后该家庭按照当时政策实际应当享受的租金标准与原租金标准之差差为负数的不再退还。

2、如果该家庭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未形成事实上的违规享受租金优惠的不予追缴租金差价。

3、对于严重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按照市场价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追缴租金差价。

4、如果该家庭经调查确属住房困难家庭且经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予清退住房,但按如下原则处理:

(1)必须先纠正错误;

(2)追缴非法领取的相关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3)追缴从违规之日起非法享受的国家住房保障优惠;

(4)在追缴中按照新租金标准计算,不得再享受原租金减免政策。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20)2号】第二条

三、财产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房产的处理

1、家庭成员名下入住前有房产且超过人均保障16平方米标准的,限期清退。确有特殊情况的,暂按照市场价交纳租金。

2、家庭成员在入住后新购置现房以及预购商业用房的,限期清退。确有特殊情况的,暂按照市场价交纳租金。

3、家庭成员在入住后新购置预售住宅房产尚未竣工交付的,经调查该家庭确属暂时没有住处的,依据经备案的《商品房屋预(销)售合同》所约定交房日期为清退期限,此期间按照公租房标准收取租金,至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经申请可以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仍可按照公租房标准收取租金;超过过渡期进行清退,并按照市场价追缴租金。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5)1号】第一条

(二)参加年度复核后(以年度复核表申请日期为准)成年家庭成员(指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等)购买现房或者预售房产的,该家庭应予以清退。申请人家庭确实存在困难的,经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变更程序对购买房产的家庭成员办理退出住房保障,该家庭经重新审核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按照相关保障标准收取租金。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7)3号】第四条

四、收入

(一)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标的处理

收入超标的,退房或者转为公租房办理。

从下年度续签合同开始执行公租房。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5)1号】第二条

(二)企业由于停产、破产等原因,没有设立相关清算机构或者清算机构已经无法履行相关职责,也无法联系到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原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自核查之日起已经实际连续欠缴五年(含)以上的,可视为职工未从该企业获得收入。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20)2号】第四条

(三)企业由于停产、破产或者效益不好等原因,由职工个人自行以企业名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如果经调查属实,并能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企业证明、个人近期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票据(4个月以上)的,可视为职工未从该企业获得收入。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20)2号】第五条

五、法人、股东、个体户身份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情况的处理

1、入住前家庭成员已经购置有车辆、具有股东身份、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或者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

车辆转让、注销或者经相关部门认定强制报废的,在下一个收费期到来之前,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可以按照原廉租房标准继续承租。

具有股东身份、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或者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在下一个收费期到来之前,办理完成相关退股、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可以按照原廉租房标准继续承租。

2、入住后家庭成员新购车辆、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退房或者转为公租房办理。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5)1号】第三条

(二)由于受到欺骗,非本人意愿成为入股注册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的,由于涉及刑事、民事等问题无法按程序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企业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超过3年的,可以不再认定家庭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8)1号】第三条

(三)在入住前已经具有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由于企业、机构、组织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取消相关经营、活动资格3年(含)以上,且由于非本人原因无法履行相关机构注销手续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本人不再具有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机构组织负责人等身份。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20)2号】第三条

六、变更

(一)申请家庭参加当年度复核后,申请人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按变更程序对相关家庭成员办理增加或退出住房保障手续,该家庭经重新审核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相关住房保障标准收取租金。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7)3号】第二条

(二)保障类型的变更

廉租房保障家庭因为条件变化而转为公租房保障家庭,经下年度复核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可以转为廉租房保障家庭,但按照新租金标准执行。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5)1号】第六条

(三)合同租赁期限内,家庭条件发生改变造成家庭不符合相关保障标准的,合同租赁期限内不再对该家庭进行处理。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7)3号】第五条

七、违反保障房管理规定

(一)在承租过程中拒绝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小区管理部门正常管理工作的,租赁期满不予续签租赁合同,予以清退。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8)1号】第四条

(二)对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的处理

有以下情况的予以清退:

1)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3个月或3个月以上的;

2)连续6个月或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3)累计6个月或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15)1号】第五条

八、物业费

(一)按照市场价暂时承租住房的家庭,物业服务费不再享受政府补贴,由本人全额缴纳。

来源出处:已入住保障房家庭审核出现问题的处理规范【三住保办(2020)2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