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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160-0001-2020-000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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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5 16:44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5 16:44 查阅次数:271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三门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

 

附件:三门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定

 

 

 

20201014        


 

三门峡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规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程序,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三建〔2020336号),制定本规定。

一、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在我市所辖行政区城内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升级及延续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审批流程

(一)申报材料受理

申请人通过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hnzwfw.gov.cn/)申请二级以下(含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业务,并通过省住建厅网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http://222.143.32.89:9035/填写资质核定、延续、变更信息,打印申请表,完成网上申报后,向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由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应审查的原件进行核对。原件与所报材料一致的,向企业开具受理单,原件退还企业,留存资质申报表、申报材料。原件与所报材料不致的,一次性告知企业并退回申报材料和原件。

(二)转办

行政服务大厅住建局窗口将企业申报材料及转办单转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双方签字确认。

(三)评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升级及延续实行专家评审制。 1. 抽取专家。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会同局机关纪委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明确专家组组长,并通知评审时间和地点。 2. 组织评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四)公示

评审完成后,专家组组长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并形成拟公示意见,报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会同局机关纪委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公示意见,并上报主管局长审定。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通过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申诉补充材料评审

公示期结束后,对申请申诉的房地产企业,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会同局机关纪委抽取评审专家、组织专家对申诉补充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审查并形成意见后,由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会同局机关纪委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审批意见,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后,一式两份分别由局机关纪委和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留存,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留存并起草审批文件,上报主管局长审定。

(六)公告发证

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将审批文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按工作职责分工分别做好证书打印及发放事宜。

三、有关要求

(一)严厉打击企业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对所提交申请材料

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初审时,对企业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进行仔细核查。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评审的有关人员要坚持依法

行政、忠于职守,依法依规组织评审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宴请、礼品、有价证券等,不得参与任何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规定,按程序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评审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评审专家发现与申报企业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应及时提出回避。

(三)加强评审专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专家库共享,并动态更新专家库专家,专家评审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初审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初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申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初审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审定。申请资质延续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业绩、人员等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向初审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初审机关不得在接受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由原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