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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160-0001-2020-0008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物业公司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07-17 16:44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物业公司信息公示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7 16:44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辖区内各物业公司:

为规范物业公司的服务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物业公司信息公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物业公司服务活动,公示相关信息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1. 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2.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3. 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4. 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5.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6. 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根据该规定,要求各物业公司,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

二、加强监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市住建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对没有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物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