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出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出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按照市文明城市创建暨百城建设体质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署和要求,为了加强对房屋出租消防安全、厕所等基本设施配套的管理,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出租工作的实施意见》,请相关各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加强对出租房屋及消防和厕所等基本设施的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的出租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 :《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出租工作的实施意见》
附件
关于规范我市房屋出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百城建设提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文明城市创建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出租房屋涉及消防和厕所等基本设施配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文明城市创建,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出租房屋的结构和消防安全及使用功能不齐全的隐患,实现整个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二、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在租赁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安全房屋用于居住的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在适用《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尚要满足本意见所要求的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厕所等基本设施的配套要求。
(二)基本原则
——完善制度建设,促进管理规范。坚持制度设计,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系统思维,把规范房屋租赁工作的基点放在完善制度建设上,明确工作要求,加强制度保障。
——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市、区两级具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探索建立“市级指导、县(区)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社区协同”的房屋租赁管理体系。
——强化综合治理,筑牢安全防线。将规范房屋租赁工作,作为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重要工作内容,综合施策、协同发力,筑牢房屋租赁管理安全防线。
三、建立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具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成立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规范本地房屋出租配套消防和厕所等基本设施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区域实际相适应的长效管理机制。
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房屋租赁的属地管理责任,要明确机构加强日常管理,通过巡查走访、信息共享等方式及时掌握辖区内房屋租赁信息,完善管理制度,夯实管理基础,落实基层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区域内房屋租赁有关事务和纠纷。
四、明确出租要求
(一)房屋出租,应当取得相关凭证。相关凭证可以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权属证书、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凭证之一。无上述凭证的,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出租。违法、违章建筑、权属不清的房屋,不得出租。
(二)房屋出租,应当符合治安、防灾、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电气线路应选用合格产品。自建房的房屋出租应进行安全性鉴定,经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于C级或D级的房屋,不得出租;经鉴定危险等级属于B级的房屋,对隐患点整治后方可出租。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合用、用电用气用油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房屋出租,应当以建房时形成的自然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按间出租的,应当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且有配套或方便使用的厨房和卫生间(厕所)。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厨房(灶间)、卫生间(厕所)、阳台等非居住部位,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房屋出租,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居住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建筑严禁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公共部位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和堆放可燃杂物;房间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铁栅栏、防盗窗;禁止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车用电池)充电。
五、规范租赁行为
(一)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使用公布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合同内容包括房屋及设施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
(二)房屋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接受委托后再行出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出租人应当负责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定期上门检查和维护,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承租人及使用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排除、劝阻;无法处置的,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同时告知村(居)民委员会。
2.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3.出租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报告房屋出租情况和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使用人遵守当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4.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整治及处罚等工作。
(三)房屋承租人,包括承租房屋的自然人以及承租用于员工和家属居住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承租人及使用人要对其使用行为负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违规用电用气用油,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2.承租人应当如实向出租人告知使用人的身份信息,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增加使用人,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3.承租人及使用人应当主动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有关信息。
4.承租人及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主动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部门管理,不得利用承租的农村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六、落实属地责任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保障力度,坚持沉到一线,履行好房屋租赁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房屋租赁管理电子档案,推进房屋出租信息排查登记和动态更新,做到“一户一档”,确保房屋租赁底数清、情况明。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房屋租赁安全巡查制度,发现房屋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跟踪整改情况,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或具有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房屋租赁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通过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纠正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