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








三建〔202269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装饰装修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市场秩序,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许可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健全监督机制。各地要认识到辖区内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公建装修工程)在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短板,通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全面加强公建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有效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市住建局对全市公建装修工程实施统筹管理,公建装修工程管理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建装修工程实施具体管理,市区公建装修工程由市墙改和装饰行业发展中心负责具体管理。

二、宣传引导,规范市场秩序。各地要加大宣传和引导,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以下特殊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按照《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的规定,不符合特殊建设工程但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调整使用功能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建设单位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开工建设。

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外,装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改变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调整使用功能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等规划调整的,由建设单位签订承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直接到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市区项目到市墙改和装饰行业发展中心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健全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和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是公建装修工程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地应督促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工程现场的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要求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同时,建设单位配置好现场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装饰装修企业应大力推进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积极申报创建各级标准化工地,以逐步提升施工作业的整体水平,确保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四、细化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已办理手续的公建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从事特殊工种(含电工、焊工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证书。

(二)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质量标准。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装修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应当二次复检。

严禁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使用有害物质超标、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而未经认证的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企业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三)装修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告示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四)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施工现场严禁明火、禁止吸烟。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处作业的各项防护措施。严格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标准,各类机械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

(五)装修企业在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供水、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维修、节能设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施工中要做好扬尘防范措施,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向楼下或者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环境清洁。

(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七)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按照相应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强化措施,实施诚信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去引导装饰装修企业在现场施工作业时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要将公建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行为纳入评标评优体系,以有序推进。同时,要对施工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对企业的诚信行为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进行动态管理。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填写前,请先点击登录提交按钮,进入相应页面后再填写。之后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名
* 联系方式
* 建议内容
* 验证码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