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三房保【2023】1号《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房保〔2023〕1号

三门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3年9月19日
                                                                                                                           
  三门峡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印发   


 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主要由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的租赁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来源分类: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
    (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
    (三)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
    (四)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
    (五)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改建;
    (六)既有的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棚户区改造富余的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 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经过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中心城区项目审核认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源筹集、申请受理、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公示、项目推进和监管执法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住建、税务、金融、电力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先申请认定,后纳入计划”的工作机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应取得项目认定书。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宣传,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摸查和收集工作,建立辖区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利用工业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存量房屋改造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二)租金标准。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及企业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租金每年涨幅不超过5%,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
    (三)对象标准。出租对象应当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
    (四)规模标准。采取集中式租赁方式,且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10套(间)。
    (五)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执行。
    (六)运营期限。运营期限不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通过改建、改造及既有住房认定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赁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函。
    2.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不动产权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
    4.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主要包括职住平衡、供需平衡、运营管理等分析测算情况,项目建设或改造初步意见(含修规、消防设计、建筑结构等初步意见)。对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还需提供按原土地用途接续开发或更新改造已无必要的分析论证情况(如有行业主管部门需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房屋安全检测报告(非居住房屋改建项目、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提供)。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
    区政府(管委会)接到申请后,启动联合审查程序。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料完成联合审查。
    (三)审查意见公示
    联合审查通过后,由区政府(管委会)在政府网站和项目现场对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政府(管委会)将项目情况和审查情况函告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四)审核认定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区政府(管委会)审查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对利用人才公寓、公租房、政府产权住房等转化的项目,对依据市政府及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验收合格的非居住房屋改造、改建的项目,合法使用权人(管理人)向项目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后,不再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意见公示等程序,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发放《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九条 项目单位凭《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可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行联合验收。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竣工后应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取得项目认定书后,项目申请人按规定申请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申请办理抵押贷款;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的,经市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经市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允许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经市政府批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二)财政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等中央、省、市资金支持。
    (三)税费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金融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督促指导产权单位或运营机构,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及时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平台;未完成信息录入的项目,不得开展业务运营。
    第十三条 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支持政策、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运营期限内,确需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变更项目认定书。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项目认定书:
    (一)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与申报承诺不一致的行为,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一致的;
    (二)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三)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不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
    注销认定书的项目,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存在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追回违规获取的相关财税优惠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建设运营主体应当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标准的,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需求的,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申请函
         2.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
3.XX 区政府(管委会)关于提请 X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认定的函
         4.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5.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通知书
    
    
                      2023年9月19日

 

 

 

附件1
    申请函
XX区人民政府:
    我单位拟利用(土地/房屋类别)建设/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土地/房屋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来源、性质、用途、规模以及产权或使用权归属等相关内容。
    二、我单位承诺:项目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按规定履行相关建设程序,其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严格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内,项目只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作其他用途,不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支持,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发展。我单位提供的资料全部为真实资料,如存在虚假,我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三、其他需说明情况。
              
             单位(盖章)
             年_月_日

 

 

附件2

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产权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运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土地性质  土地面积 m2
土地来源类型  原房屋用途
(改建类填报) 
项目总建筑面积 m2 项目总投资 万元
开工(预计)
时间 年     月 投入使用
(预计)时间 年      月
保障性租赁
住房建筑面积 m2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配套设施
建筑面积 m2 配套设施
主要内容 
申报单位办公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区资源规划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区住建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区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经办人
及电话   经办人
及电话   经办人
及电话  
公示情况  经办人及电话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区资源规划、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各一份,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

附件3
  XX区政府(管委会)
  关于提请X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核认定的函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单位名称)申请在我辖区(项目位置),利用(土地/房屋类别)建设/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面积),项目名称为:(项目名称)。经我区审查,项目资料齐全,基本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现提请审核认定。
    特此函告。
    (附单位申报提交资料)
    XX区政府(管委会)(盖章)
                      年_月_日
    

 

 

 

附件:4   
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编号:41120220220XX号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从即日起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权面积 
土地来源类型  项目总建筑面积 
项目总投资  筹建方式 
开工(预计)时间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租金要求  最低运营年限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三门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注销通知书
编号:ZX4112XX20XXXXXX号
          单位: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            项目从即日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项目认定书编号:4112XX20XXXXXX号),恢复原有房屋用途;并凭此注销通知书,主动前往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注记变更,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民用水、电、气、暖价格以及金融贷款、税收优惠等手续。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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