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豫建住保〔2013〕21号)及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4〕2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纳差价款标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差价款交纳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政府所规定标准向政府交纳购房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差价款的交纳标准依据豫建住保〔2013〕21号“差价款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与届时同等地段、同等品质普通商品房市场差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规定制定。
1、政府开发项目差价款交纳标准
(1)、2004年12月31日(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差价款的交纳标准依据豫财综〔2004〕24号文件规定,按当年基准地价的5%交纳。
(2)、200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差价款的交纳标准按原购房价格的5%交纳。
(3)、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差价款的交纳标准按原购房价格的10%交纳。
2、非政府开发项目差价款交纳标准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差价款交纳标准依据豫财综 〔2004〕24号文件规定,按当年基准地价的5%交纳。
(二)、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承购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持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按政府规定标准向财政部门补缴相关价款后,到房屋登记机构、土地登记机构办理更换普通商品住房权属证书、出让土地使用证书。
二、上市交易流程
(一)提出申请。产权人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提交产权人和共有人共同签字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同意上市交易书面证明。
3、本人户籍证明或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
4、需携带经济适用住房备案购房合同(协议)。
(二)上市交易申请及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核准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确认表和购房差价款缴纳通知单。
(三)缴纳购房差价款。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确认表和购房差价款缴纳通知单到财政部门缴纳购房差价款。
(四)办理产权转移。产权人携带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确认表、财政部门出具的《河南省土地划拨收入专用票据》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
三、相关单位分工如下:
1、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规范操作流程,审查上市交易人条件,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交易及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后的权属登记工作。
2、财政部门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化补缴购房差价款的收缴管理工作。
3、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的土地登记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申请公有住房,也不得再申购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
(三)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本通知要求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为买卖双方提供虚假证明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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