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工作规范(试行)

 

 

为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范。

一、案件来源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依据职责发现案件线索,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群众投诉举报,或接到有关部门移交、上级交办违法案件线索,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立案审批

根据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所违反的法律法规,由相关科室作为承办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各业务分管领导按照“谁分管、谁审批”的原则,签字审批立案,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及协办人。

三、案件调查

立案审批后,由承办机构指定的案件主办人及协办人对案件依法展开调查工作。案件承办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规范进行证据收集、调查,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调查终结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初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四、案件审核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按照《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五、集体讨论

对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法制审核后,按照《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六、事先告知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后或其他案件法制审核后,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审批表》,经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告知听证权利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局法规科,由法规科依法组织听证会。

七、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拟处罚决定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违法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给予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员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处罚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案件承办人员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既不自觉履行、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关于市场各方主体信息信用公示管理

局机关各科室根据案件的处罚情况,按照《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按时将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公示。

十、结案归档

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填写案件简要情况、行政处罚内容、执行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以及信用公示情况,承办机构及分管法制工作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局法规科进行归档。

十一、行政处罚责任分工

根据我局工作类型及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局所属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附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处理,人员发生变动时按科室类别进行调整。

救济渠道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我局充分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要求听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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