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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2 08:57 来源:建管科 作者: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招标人,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投标活动违法违规问题治理,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建市〔2024180号)文件要求,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市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实施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二)整治对象和内容

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内容见《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事项表》(附件1)。

二、整治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抓落实,着力整治目前房屋市政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一批存在的顽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自查(8月10日前完成)。各招标人要对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管理单位)在整治时间范围内开展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梳理,建立台账,按照整治内容组织自查。自查要确保全面完整、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立整立改,逐项对账销号,并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县(市、区)(8月20日前完成)。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照本次专项整治内容,对所管辖范围内(含本级功能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有投诉举报的项目必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分类依法处置,逐项对账销号8月20日前逐级上报《专项整治自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市局将对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三)省厅抽查(8月30日前完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组织人员对各省辖市本级监管的项目随机进行抽查,并延伸抽查2个所辖县(市、区)。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治理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10%。有投诉举报的项目必查,具有独立评标交易平台的县(市、区)和功能区项目重点抽查。

(四)依法处置(9月20日前完成)。整治期间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改正;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列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不良行为;行政处罚权已移交城管部门的,应及时移送城管部门处理;影响恶劣的要从重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发现公职人员违纪、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五)总结提升(9月25日前完成)。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及时评估专项整治实际成效,查漏补缺,总结经验做法,上报总结材料(见附件3,市局将对各单位典型案例及创新做法向省住建厅推荐。针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督促按期整改处理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招标人要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结合实际,认真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加强部门间联动协调,力戒形式主义,避免在整治过程中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了问题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整治活动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坚持同步推进。通过解决整治具体问题,举一反三,结合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有效解决一批工程招投标领域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各单位解决实际问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上报市局。整治过程中,发现涉及贪腐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发现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报送市局,由市局报省厅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项清理要求清退一批问题专家。

(三)畅通投诉渠道。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收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和受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营造浓厚氛围。

 

联系人:荀燕双        

  话:2982686

邮  箱:jgk2982686@163.com

 

附件:1. 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事项表

2. 专项整治自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24年82日           

 

 

 

 

 

 

 

 

 

 

 

 

 

 

 

 

附件1

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事项表

 

一、招标人整治事项

序号

具体内容

检查情况

1

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是否享有自主权;

2

是否存在随意变更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

3

是否存在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是否存在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4

是否存在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5

是否存在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非招标方式;

6

是否存在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7

招标文件是否存在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情况;是否存在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情况;是否存在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情形

8

是否存在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9

是否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是否存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10

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是否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1

是否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12

是否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是否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3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是否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

14

是否依法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是否按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否按规定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15

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改变评标结果或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16

是否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完整保存,是否存在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17

2023121日后,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是否执行《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行规20233号)文件

18

是否存在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情形

 

二、投标人整治事项

序号

具体内容

检查情况

1

是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2

是否存在低于成本价中标,中标后违规变更条件,导致结算工程价远远超出中标价;

3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是否存在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4

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5

是否存在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6

是否存在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7

中标人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8

是否存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

9

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且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是否存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

10

是否存在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三、评标专家整治事项

序号

具体内容

检查情况

1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2

是否对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做出判断;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3

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装订、纸张、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4

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存在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是否在微信群”“朋友圈明示或暗示透漏参加招投标评审活动行为;

5

是否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6

是否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

是否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8

是否明示或暗示招标人、代理机构、其他评审委员索要高额报酬的;

9

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是否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

10

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是否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

11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是否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直接否决投标;

12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有没有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13

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是否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14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15

委托或代替他人参与评标;

16

故意擅离职守,违规传递评标评审信息或进行非正常业务性沟通;

17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无正当理由随意否决投标,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18

私下接触投标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且存在不公正评标等违法行为,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19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20

违规打探项目信息,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

21

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组织相关利害关系人围标串标;

22

评标结果公示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项目情况、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评标结果;

23

主动透露或泄露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情况;

24

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酬劳;

25

不配合招标人涉及评标评标问题异议的,不配合或者拒绝参加招标人依法组织的重新评标;

26

不配合或者阻挠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执法调查,或者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提供虚假材料;

2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整治事项

序号

具体内容

检查结果

1

是否存在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2

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

是否存在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明示、暗示中标单位大额支付好处费的;

4

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是否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是否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5

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6

是否限定投标人、中标人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五、行政监督整治事项

序号

具体内容

检查结果

1

是否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是否存在监管漏洞;是否存在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乏力;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专题研究部署招投标监管工作,是否开展专项整治;

2

投诉渠道是否畅通,否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受理投诉举报是否建立工作台账;举报、投诉是否存在逾期未处理,是否将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是否对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包庇,不依法查处或移交、转办;是否存在逾期未处理

4

是否存在对应当处罚或责令改正的违法违规事实执法不到位;是否严格执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理处罚结果是否录入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5

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6

是否建立有效协同监管查办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能否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7

是否存在同案不同罚、是否存在简单以暂停、取消资格代替行政处罚、以行政处罚规避追究刑事责任或纪检纪律处分;

8

是否定期会同公共资源单位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管进行评估、是否对全过程监管人员、各环节参与服务保障人员开展风险防控、警示教育;

9

部门网站是否公布本地区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

 


附件2

专项整治自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填报人及手机:

自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数量

抽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数量

投诉举报的案件数量

查处的问题评标专家数量

责令整改的案件数量

实施处罚的案件数量

移交公安部门的案件数量

移交纪检检查部门的案件数量

 

备注:自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逐级上报,省辖市主管部门上报数据包括所辖县市区和本级功能区。


附件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一、专项整治实施情况

(一)······

(二)······

(三)······

二、专项整治存在问题

(一)······

(二)······

(三)······

三、整改措施及成效

(一)······

(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