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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01 16:47 查阅次数:133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住建局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市住建局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政协委员提案是指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市住建局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  政府交办的属于市住建局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统一受理、归类办结。局办公室按照市人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制定任务分解表,各监管科室、承办单位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对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请在2日内与局办公室沟通,申请调整办理单位。

第六条  限时反馈、跟踪回访。办公室按照人大常委会规定时限,按时反馈。各监管科室、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前、办理中和答复前后,做好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四次沟通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交办。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局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八条  承办。建议和提案办理分为主办、协办、分办三种承办方式。各承办部门应依据不同的交办要求,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准确。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局办公室核准。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或提案的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办公室反馈。

(二)明确具体承办专人,并向局办公室反馈具体工作人员名单。

(三)具体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在答复过程中,要做到与代表、委员两见面,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等方式联系,但与代表、委员至少应有一次直接沟通,主动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

(四)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凡是建议、提案所提意见应该解决并具备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代表解释清楚,争取代表理解和支持。

(五)审查。局办公室对办复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对办理内容不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并重新审核并确定无误后,由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

(六)答复。承办单位、科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七)反馈和再办理。建议人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科室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反馈意见,并重新办理。

(八)总结。局办公室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九)存档。局办公室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及时做好建议提案原件、办复件以及相关图片、资料等材料的归类、存档工作。

 

第四章   考核奖罚

  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列入年终考核。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人员不落实的;

(二)互相推诿、简单应付,办理质量差的;

(三)办复情况不实或不按承诺兑现落实的;

(四)超过办理规定的期限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局办公室。

第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