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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旗2020年第213号提案答复

发布时间:2021-02-25 18:23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陈军旗、赵经纬、贺爱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为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市住建局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成立了根治欠薪领导小组,以积极、快速、有序地处置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出事件。二是依托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督促用人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三是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于新开工项目要求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成为农民工讨薪最后一道屏障。四是落实欠薪行为信用惩戒制度。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对重大欠薪企业记入“黑名单”。五是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今年以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158起1140.25万元(其中工程款730万元),涉及农民工521人,妥善解决152起,其余6起正在协调处理中,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得到遏制。

但如提案反映,有时也存在包工头串通、煽动部分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以获取非法利益的恶意讨薪行为。产生此类问题,我局认为主要是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管理不严造成的。如果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对所承接的施工项目按照劳务用工实名制来进行管理,是可以有效避免恶意讨薪行为发生的。为切实保障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局建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管理,以杜绝恶意讨薪行为发生:

一、规范人员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在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二、掌握工人考勤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在考勤过程中发现个别农民工施工过程不符合规范,施工质量不合格。就应当及时予以指出纠正。依照与个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处理。

三、按月银行代发工资。劳务分包单位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