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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0160-0001-202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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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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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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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15 16:44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5 16:44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三建〔2020345

 

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其他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全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行为,现就联合验收工作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验收内容

联合验收工作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联合验收部门

(一)成立市住建局联合验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站办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和审议联合验收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部署和指导联合验收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指导全市各县各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完成工作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管科,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实施联合验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

(二)参验部门职责: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参与联合验收工作,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工作。

1. 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细则。明确验收内容、验收形式,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验收事项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形成本部门标准化验收规程。除行业强制性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外,验收原则上只针对已审批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加前期审批中未提出的要求。

2. 精简本部门验收事项的材料清单,不得随意增加事项清单,列明可以容缺事项或承诺事项。

3. 加强服务指导。结合自身行政职能和技术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技术指导,提高联合验收一次性通过率。

4. 按要求和时限参加现场联合验收、在系统中提交相关意见和结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予以问责。

5. 提供验收成果,一是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二是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是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四是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建设单位职责

1. 项目完工后,委托相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事项的前置测绘、检测工作。

2.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参建单位做好竣工自验收工作和消防查验,查验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合格后的建设工程,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此项工作后向联合验收综合窗口申请联合验收。

3. 负责召集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参加联合验收,配合各参验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的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整改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三、联合验收时限

联合验收阶段总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及复验工作时间)。其中,各专项验收在各自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并在联合验收阶段的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档案认可在前6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第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分项验收内容

(一)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

1.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5号令)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人员的资格、执行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验收组成人员及竣工验收方案。

5)抽查施工资料。

6)抽查实体质量及观感质量。

7)执行验收规范情况。

8)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形成记录。

2. 建设单位网上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的同时,应提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并经参与验收的参建各方主体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消防验收包括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1.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2.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3.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现场查验核实

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下,抽调质监站、安监站、墙改装饰发展中心等部门有关技术人员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三)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建设单位需提供:

1.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书

2.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移交承诺书

3.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验收材料目录册

4.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有完整的工程验收阶段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无需进行现场验收),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再补齐验收阶段档案,竣工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联合验收条件、验收程序、资料留存等相关事宜要求,按照《三门峡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三建〔201933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