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填报清单
标题 |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人员要求 | |
问题 | 住宅小区内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 |
答案 |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第八条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业主代表报名、推荐、资格审查等事项。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积极履行业主义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素养,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无直接利益关系; (五)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 (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诚实守信,不得以权谋私、失职失责。 | |
处理科室及办公电话 | 物业管理科 0398-2982653 | |
相关政策名称和链接(选填)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