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电(三门峡)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供热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需经负有管理责任的热生产企业或者热经营企业同意,并不得影响供热质量。
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修建建 (构)筑物; 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安装热水循环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