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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建筑施工领域、城镇燃气领域、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发布时间:2024-01-23 17:37 来源:住建局 作者:

 

    为深刻汲取山西吕梁“11·16”火灾事故、安阳“11·21”重大火灾事故、黑龙江桦南县“11·6”体育馆坍塌事故及现代服务业开发区“6·11”市政管网维修工程坍塌等事故教训,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豫安委办〔2023〕131号)《三门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七查一打”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安委〔2023〕1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城镇燃气领域、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属地政府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对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城镇燃气领域、自建房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摸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认真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一般隐患、彻底整治重大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确保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持续至 2024年3月底

三、重点内容

   (一)建筑施工领域

通过对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开展“大起底”“全链条”执法检查,全面摸清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督促推动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检查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带队检查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是否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是否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是否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教育培训活动。

2.查建设程序情况。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未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未批先建”问题;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是否将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延期开工、中止施工情况的,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查施工发包与承包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是否肢解发包工程,是否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否有效履职;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挂靠、出借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是否开展工地现场实名制管理;监理单位是否转让监理业务;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是否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是否存在不在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

4.查施工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违反《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问题;冬季恶劣天气下,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强行组织施工,防滑、防冻、防火、防坍塌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5.查监管执法部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监管执法部门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是否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是否聚焦排查整治重点进行严格监管执法;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玩忽职守等问题。

6.要聚焦重点检查事项。“逐项目、逐岗位、逐设备”全面排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杜绝建筑领域“只管合法、不管非法”,未批先建项目“漏管失控”等问题的发生。在实施联合执法过程中,要依法严格实行停工整顿、一案双罚、行业禁入、行刑衔接等措施,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依法处罚到位、联合惩戒到位,坚决杜绝查而不罚、以罚代管等问题。

   二)城镇燃气领域

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器具使用等重点环节和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严格落实“十个一”(一专班、一方案、一培训、一检查、一告知、一台账、一交办、一整改、一复查、一处罚)要求,深入开展燃气领域安全隐患专项整治。

1.紧盯突出问题,加快问题整治。针对无证经营、非法经营、违规充装、非法掺混二甲醚、占压燃气管道、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配件,针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和使用燃气、擅自改装和拆除燃气设施、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和连接软管,针对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突出问题,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做到真抓实改、动态清零、闭环管理。

2.坚持指导服务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同时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积极运用多部门联合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公共安全隐患,规范行业秩序。

3.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2023年底前完成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社会服务机构食堂等公共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气用户“瓶改管”,对中心城区“三高”(高风险、高敏感、高后果)区域燃气的安全运行监测。推进全市燃气安全监管“一平台”建设,实现气源供应保障、管网运行数据实时监测、场站运行监测、泄漏监测预警、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管理和户内安检等“一网统管”,用数字化手段提升燃气监管水平和事故隐患防范化解能力。

(三)自建房领域

发挥自建房整治专班作用,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贸(集贸)市场周边、学校医院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对明显加层、周边环境改变的自建房;改变用途作为宾馆、民宿、农家乐、厂房仓储及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构等使用的经营性自建房,重新进行“回头看”。

    1.查隐患排查是否有遗漏。要在前期排查整治基础上,再发动、再动员,围绕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地质安全性(房屋所处场地受地质灾害影响情况)、其他安全性(用电、用气、消防等情况)等方面,再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实施产权人(使用人)+专业技术人员+属地政府排查人员三签字,查看是否有漏排情况、隐患判断不准情况,是否又出现新的隐患房屋情况。确保排查无遗漏、判定隐患无偏差。

    对新发现的隐患房屋,要迅速落实“封闭、撤人、警戒”等管控措施,压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2.查已整治的隐患房屋是否达标整改销号。查看隐患房屋鉴定报告(专家评定)是否规范,是否按鉴定报告要求实施工程措施整改销号;查看整改是否严格落实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核查、逐级签字制度,做到精准销号。切实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危房不经营”。

3.查房屋安全动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统筹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房屋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门成立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城管部门为成员的全市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落实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推进建筑施工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城镇燃气领域、自建房领域整治行动由原市级工作专班督促指导工作推进。(附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二)实施联合执法。各县(市、区)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密切协作,有效衔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第一时间立案调查,快查快办、从严查处。

(三)形成工作闭环。各县(市、区)要坚持责任清单化、问题清单化、整改处罚台账化,建立问题隐患排查、整改、处罚、验收、销号工作闭环,实行各环节责任人实名登记制度,盯紧看牢、一盯到底,确保问题隐患、违法行为整改处罚到位。

    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城镇燃气领域、自建房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周调度、专项督察和通报制度,每半个月向市工作专班报送一次工作推进情况,同时抄报市安委办。

    各县(市、区)安委会、现代业开发区管委会明确1名专项行动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信息报送等工作,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10时前报送至工作邮箱,

    联系人:付林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委办  

联系电话:0398-2982639  

邮箱:smxzjjzak@126.com

    

附件:1.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成员名单                       

      2.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城镇燃气领域、自建房领

         域各专班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3.    县(市区)建筑施工领域、城镇燃气领域、 

         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周报告(模板)

      4.    县(市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

         治周报表                          

                         

 

 

 

 

 

 

 

 

 

 

 

 

附件1

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乔建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曹德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规划师

        李胜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级调研员

        史凤高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总督察

        周文亮  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付林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 

                管科科长 

        封爱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科长

        张  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筑市场管

               理科科长

        王  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督局局长

        张军辉 市城市管理局城管委秘书科负责人

        李  峰 市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站站长

工作专班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曹德全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市建筑施工、城镇燃气、自建房领域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一、建筑施工领域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对市本级监管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建筑市场及现场施工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土地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对市本级监管项目未取得土地、规划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并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项目的自查,并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城镇燃气领域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燃气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工作,配合市场监管局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尽快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2.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开展气瓶充装单位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负责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市商务局督促使用瓶装燃气的餐饮、农贸市场(夜市、大排档)及大型商业综合体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按照属地管理,要严格落实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瓶装燃气安全日常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止营业。

4.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储存、买卖瓶装燃气等违法行为,对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依法处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统一型号、颜色及标识的配送车辆,严格落实报备程序,对未经报备的运输液化石油气的车辆,依法查处。

    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和个体运输业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6.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7.专班其他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燃气安全监管工作。

    三、自建房领域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城乡自建房建设,牵头组织开展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归集整治信息,推进信息共享;

2.城管部门负责环卫、园林(公园、绿地)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3.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5.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6.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7.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8.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加强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做好职责范围内违反用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

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用作交通运输场站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0.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1.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3.应急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15.体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于体育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6.宣传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7.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18.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3

县(市、区)建筑施工、城镇燃气、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周报告

(模板)

(填报内容为自专项行动开始截至当前的累计情况)

 

现将我县(市、区)建筑施工领域、城镇燃气领域、自建房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筑施工领域

(一)项目情况截至目前,我县(市、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共    个,其中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个,市政工程项目    个,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个。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个,其中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个,市政工程项目    个,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个。

(二)检查情况截至目前检查项目    个。市场检查情况,截至目前,发现问题    项,整改完成    项。现场检查情况,截至目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项,整改完成    项;发现一般事故隐患    项,整改完成    项。

(三)处罚情况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责令停止施工项目    个,责令停业整顿    家,罚款    万元,降低资质等级    家,吊销资质证书    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家,取消投标资格     家。曝光、约谈企业    家,向司法机关移交线索    个。

个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责令停止执业    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人,终身不予注册    人,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人,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人,个人处罚     人,    万元。

(四)具体工作措施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采取的具体措施和亮点工作。

     二、城镇燃气领域

(一)检查情况截至目前检查项目(企业)    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项,整改完成    项;发现一般事故隐患    项,整改完成    项。

    (二)处罚情况责令停业整顿    家,罚款    万元,曝光约谈企业     家,向司法机关移交线索     个;个人处罚     人,    万元。

(三)具体工作措施。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采取的具体措施和亮点工作。    

    三、自建房领域

(一)重点区域“回头看”情况。排查    户(非经营性自建房    户,经营性自建房    户),新发现隐患房屋    户,整改    户,封控    户。

(二)前期已整治隐患房屋达标销号情况。核查    户(经营性自建房    户,非经营性自建房    户),    户鉴定报告(专家评定)符合规范(经营性自建房    户,非经营性自建房    户),    户落实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核查、逐级签字制度。

   (三)具体工作措施。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采取的具体措施和亮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