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主要内容:
1.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按照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一个月、主体结构建设的50%、结构封顶、五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5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超过以上节点标准的可以申请使用监管资金。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个月后,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30%以上;对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建设的50%并支付相应施工进度款的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25%以上;对形象进度达到结构封顶并支付完封顶施工进度款的商品房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15%以上;工程达到五方验收,并支付完全部施工款项,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为项目重点监管资金的10%以上;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表到办理项目不动产初始登记前,监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的5%。
2.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基本信用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重点监管资金标准比例实行;对优良信用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金使用节点减少重点监管资金标准5个百分点;对有不良信用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金使用节点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标准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