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填报清单
标题 | 三门峡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
问题 | 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答案 | 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即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备案抽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文件规定。 |
处理科室及办公电话 | 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中心 0398-5188316 |
相关政策名称和链接(选填)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