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议提案办理 > 文章详情

对市七届人大九次会议第4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1-11 14:44 来源: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王改琴、王苏霞、白雪、周丽芳、张明云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修改三门峡普通标准住宅标准点”的建议收悉。经与自然资源规划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我市执行的依据之一:2012年6月市政府有关领导关于普通标准住宅5100元/㎡的批示。依据之二,也是市税务局目前执行的主要依据: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上浮20%)为普通标准住宅。

二、办理的意见

我局和市税务局沟通,结合近三年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增量房契税征收明细,对2019年以来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同意各位代表所提建议,我局将积极和税务部门沟通协作,同时参考周边地市做法,进行认真研究并尽快加以调整。

感谢您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