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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5 08:39 来源:住建局 作者:设计科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设计、审图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消防总队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豫建设计【2019】10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

(一)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应当到住建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9、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二)消防设计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七日内,到住建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办理程序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所建工程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签字盖章。

2、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2016)进行审查,认真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见附件1),对达到国家规定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见附件2),对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单位认真整改直至达到标准。

3、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建设单位在行政审批窗口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见附件3):

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申报表;

⑵、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消防设计文件(含电子版);

⑸、审图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意见书、审查记录表及设计单位回复意见(上述均为原件,格式可从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下载。网址:zjj.smx.gov.cn);

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4、业务科室资料审核意见。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由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机构(审图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已经审查过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进行消防技术审查,只对建设单位所申报的上述第3条资料,进行格式性和完整性审核备案存档。按照全市建设工程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自2019年11月1日起,我市工程审批不得线下审批,实行网上在线审批备案。

5、加强消防设计审查质量抽查。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质量、审图机构消防设计审查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鉴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新接手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抽查检查的频次和比例,以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法规规范的严格实施。抽查检查的消防专家应从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中抽取,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对发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领导,尽快配齐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管理的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住建行业建设工程属地管理的原则和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之规定,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尽快明确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的分管局领导、业务科室及具体负责人,于12月20日前报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意见书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docx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docx

附件3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材料清单.docx

审核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doc

备案申报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doc